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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4 13:4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為完善計量體系,進一步加強計量收費管理,確保計量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已同意調整計量收費項目,F將調整后的計量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在實施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授權、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計量認證、計量人員考核時,按附件《計量收費標準》規(guī)定向申請人收費。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guī)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按規(guī)定程序,由你局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
附件:計量收費標準(略)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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