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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6: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已由2012年6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6月14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guī)范志愿服務活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精神文明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根據憲法、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志愿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志愿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愿以智力、體力、技能等,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幫助的公益行為。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務組織進行登記,參加志愿服務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從事志愿服務活動,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第四條 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提倡和支持具備志愿服務條件的人員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規(guī)劃、指導、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給予表彰。
第二章 志愿者第八條 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自愿從事志愿服務、遵守國家法律的人員,經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經志愿服務組織同意,可以登記成為志愿者。
第九條 志愿者可以在專門網站自行注冊或者經本人同意由所屬志愿服務組織代為注冊成為注冊志愿者。
注冊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務的時間和業(yè)績,作為表彰和在需要幫助時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的依據。
第十條 志愿者的權利:
。ㄒ唬┳栽讣尤牖蛘咄顺鲋驹阜⻊战M織;
。ǘ└鶕约旱囊庠负蜁r間、能力等條件,申請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接受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活動有關的教育、培訓;
(三)請求志愿服務組織幫助協調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ㄋ模┍O(jiān)督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ㄎ澹┯欣щy時可以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
第十一條 志愿者的義務:
。ㄒ唬┳袷赜嘘P志愿服務的法律法規(guī)、社會公德和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及制度;
(二)宣傳志愿服務精神;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
。ㄋ模┎粨p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ㄎ澹┍J刂驹阜⻊諏ο蟮碾[私和商業(yè)秘密。
第三章 志愿服務組織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可以依法建立志愿者聯合會或者協會。行業(yè)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yè)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以志愿服務站、志愿服務隊等多種形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各種志愿服務站、志愿服務隊或者其他參與志愿服務的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成為志愿者聯合會或者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志愿者聯合會或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ㄖ驹阜⻊盏母黜椫贫;
。ǘ┲贫ㄖ驹阜⻊沼媱,發(fā)布志愿服務信息;
。ㄈ┲笇Аf調團體會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ㄋ模╅_展志愿服務法律、政策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
。ㄎ澹┚S護團體會員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其他志愿服務組織按照其設立的宗旨和確定的職責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章 志愿服務活動第十六條 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在下列范圍內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幫老助幼、幫殘助弱;
。ㄈ⿷本仍、搶險救災;
。ㄋ模┉h(huán)境保護;
。ㄎ澹┥鐓^(qū)服務;
。﹪H組織資助的工作項目;
。ㄆ撸┙逃萍、醫(yī)療衛(wèi)生、法律服務、文化、體育、經貿活動;
(八)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可以建立突發(fā)事件志愿者快速動員機制,動員具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迅速投入突發(fā)事件的輔助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其志愿服務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積極組織、推薦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務的地方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為志愿者提供適當的志愿服務崗位。
第十九條 志愿者可以主動聯系志愿服務崗位,經所屬志愿服務組織同意后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向社會招募志愿者時,應當公布與志愿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志愿者進行志愿服務基礎知識和有關志愿服務專業(yè)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志愿者聯合會或者協會的團體會員應當對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情況進行記錄,并根據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情況出具有關的證明。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充分體現自愿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務組織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從事有安全風險的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提前告知志愿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有職業(yè)資格要求的志愿服務時,應當選派有職業(yè)資格證書或者執(zhí)業(yè)許可證書的志愿者參加。
第二十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志愿者應當征得監(jiān)護人的同意或者由監(jiān)護人陪同,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
第二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ㄒ唬┯邪踩L險的;
(二)連續(xù)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ㄈ榇笮蜕鐣婊顒犹峁┲驹阜⻊盏模
。ㄋ模┙M織志愿者在本行政區(qū)域以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
。ㄎ澹┥婕巴饧藛T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志愿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驹阜⻊諆热荨r間和地點;
。ǘ﹨⒓又驹阜⻊盏臈l件;
(三)志愿者的培訓;
。ㄋ模┲驹阜⻊粘杀镜姆謸;
。ㄎ澹╋L險保障措施;
。┲驹刚哓熑蔚拿獬;
。ㄆ撸﹨f議的變更和解除;
。ò耍幾h解決方式;
。ň牛┬枰鞔_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志愿者提出需要安全、衛(wèi)生保障的,志愿服務組織或者服務對象,應當為其提供。
第三十條 舉辦大型社會公益活動需要志愿服務的,舉辦者應當委托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志愿服務的名義進行營利性和其他違背志愿服務宗旨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時,應當佩戴統(tǒng)一的志愿服務標志。
第三十三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與國內、國外志愿服務組織間的工作交流或者支援活動;志愿服務站、志愿服務隊或者其他參與志愿服務的社會組織與國內、國外志愿服務組織間的工作交流或者支援活動,應當通過志愿者聯合會或者協會進行。
第五章 志愿服務經費第三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根據志愿服務活動的需要和志愿者的意愿,為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省應當依法設立省志愿服務基金會,其他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設立志愿服務基金會,為發(fā)展志愿服務事業(yè)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經費來源于:
。ㄒ唬﹪鴥、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政府資助;
。ㄈ┲驹阜⻊栈饡馁Y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鼓勵國內、國外組織和個人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
第三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接受的資助、捐贈等,應當在志愿服務的宗旨和范圍內使用,或者按照與資助人、捐贈人的約定合法使用。
第三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進行,接受有關部門和志愿者的監(jiān)督。
第四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
第四十一條 政府可以對符合志愿服務組織完成的公益事業(yè)項目委托志愿服務組織實施,并給予適當資助。
志愿服務組織完成政府委托實施的公益事業(yè)項目后,應當將項目的開支及績效情況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社會支持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的發(fā)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服務和行政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幫助本轄區(qū)內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
第四十三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勞動。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錄用公務員、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成績突出者可以優(yōu)先錄用、聘用。
第四十五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yǎng)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圍。鼓勵中學和大學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適合自身特點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
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 志愿者在參加經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過程中,因志愿者過錯造成志愿服務對象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損失或者損害是因志愿者故意造成的,志愿服務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向其追償。
第四十八條 志愿者在參加經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過程中,因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過錯受到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志愿者在參加經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賠償。
第四十九條 對利用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的名義、標志等進行非志愿服務活動的,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通過有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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